近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以下简称中登网)在登记业务分类中做出关键更新,于第七条其他可以登记的动产和权利担保的官方举例中,明确纳入数据资产质押。这一看似微小的系统更新,实则标志着我国数据资产金融化迈出了从地方试点走向国家级基础设施的关键一步。对于数据密集型企业而言,这意味着数据资产的融资担保功能获得了金融基础设施层面的实质性确认。
一、 从无形资产到法定担保物的跨越
长期以来,数据资产因其无形性、易复制性和权属界定难等特征,在传统信贷体系中难以作为合格的抵质押物。《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虽确立了动产和权利担保的统一登记制度,但在具体实操层面,数据资产究竟归属于哪一类担保财产,始终缺乏明确指引。
此次中登网将数据资产质押明确列入登记业务第七条(其他可以登记的动产和权利担保)的举例范围,具有双重法理与实务意义。
确立物权公示效力,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的决定》,中登网的登记具有公示对抗的法律效力。数据资产质押登记的正式上线,解决了数据质押因无法物理交付而产生的确权难题,为金融机构主张担保物权提供了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法定依据。
打破兜底模糊性, 第七条本为涵盖新型担保的兜底条款。官方将其显性化列举,意味着监管层在技术架构和业务逻辑上,已做好了接纳数据资产作为标准化融资担保工具的准备,消除了金融机构敢贷不敢登的合规顾虑。
二、 构建入表-确权-融资的完整闭环
对于数据企业而言,中登网的这一举措打通了数据要素价值变现的最后一公里。我们需要从资产全生命周期的角度,重新审视数据资产的资本化路径。
第一阶段,会计确认(入表)。 依据《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企业将数据资源确认为无形资产或存货。这是资产的价值起点。
第二阶段,权属登记(确权)。 通过地方数据知识产权登记中心或数据交易所,获取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证书或数据资产登记证书。这是资产的法律底座。
第三阶段,质押公示(融资)。 在中登网完成质押登记。这是资产的金融通行证。
此前,企业往往卡在第三阶段——即便有了入表和确权证书,银行因缺乏统一的公示渠道而难以操作质押。现在的中登网登记,正是将上述环节串联成闭环的关键拼图。
三、 数据企业如何利用新规落地融资?
中登网实行的是基于互联网的自主登记模式,且遵循形式审查原则。这意味着,登记的成功并不代表风控的通过,企业需要主动配合金融机构构建高质量的资产包。
1.资产描述的颗粒度
在填写登记要素时,不能泛泛而谈。建议企业参照《数据资产评估指导意见》,在担保财产描述栏目中明确以下核心要素:
权属凭证,明确引用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号或数据产权登记证书编号。
数据画像,清晰界定数据的来源(自采/外购)、规模(条数/容量)、覆盖时间范围及更新频率。
应用场景,说明该数据资产产生经济利益的具体场景(如风控模型、营销算法等),以佐证其现金流产生能力。
2. 合规确权的前置清洗
银行在接受质押前,必然进行实质性尽调。企业需自证数据的清洁性:
确权前置, 确保不存在权属纠纷,建议先在地方性数据确权平台完成初次登记。
合规自查, 提供完整的数据合规评估报告,重点证明数据采集的授权链条完整,不存在侵犯个人隐私或商业秘密的风险。
3. 价值评估的公允性
由于数据资产缺乏成熟的二级流转市场,银行对评估价值高度敏感。
建议采用收益法为主、成本法为辅的混合评估模式。
引入银行认可的第三方专业评估机构,出具具备法律效力的《数据资产评估报告》,作为中登网登记金额的依据。
四、 理性看待形式审查背后的实质挑战
尽管中登网提供了基础设施支持,但企业仍需保持理性。中登网声明登记机构不对登记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这意味着:
登记不等于背书, 融资的核心依然是企业的信用主体及数据资产产生现金流的能力。
处置难题待解, 目前数据资产的次级流通市场(处置变现)尚处于起步阶段。一旦发生违约,银行如何通过数据交易所处置质押物仍是难点。
因此,数据+场景+现金流的综合融资模式,在当前阶段可能比单纯的数据质押更为可行。
中登网新增数据资产质押举例,是国家构建数据要素融资基础设施的标志性事件。对于数据企业而言,这不仅是一个融资渠道的扩充,更是一次倒逼企业进行数据治理、合规确权和资产管理的契机。谁能率先规范数据资产管理,谁就能最先拿到这张通往资本市场的新船票。
参考文献:
《国务院关于实施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的决定》(国发〔2020〕18号)
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业务规则
策划:数字理政/李正
刊载:数字菁英网。
